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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零就业家庭”认定办事指南

信息来源:社保所
发布日期:2017-12-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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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零就业家庭”认定办事指南

文件依据:

   《关于促进“零就业家庭”劳动力就业的通知》(京劳社就发〔2007〕53号文件)。

范围定义

    城镇“零就业家庭”是指本市非农业户籍家庭中,在法定劳动年龄内(在校学生、现役军人、内退人员、办理提前退休人员除外)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,进行了失业登记,且无一人就业的家庭。

认定流程:

    1.社区积极指导“零就业家庭”及时到社区进行申请,经社区调查核实,情况属实的,由社区出具书面公示材料,并公示7天,无异意的填写《“零就业家庭”情况表》。

    2.建立“零就业家庭”入户访问制度。受理“零就业家庭”申报后,社区对其进行入户访问,核实家庭劳动力就业状况,了解其就业服务需求,对符合条件的,将其《“零就业家庭”情况表》(一式两份)报街道(乡镇)社保所。

    3.社保所认定后,加盖公章,一份留存,一份交由社区保存。

    4.建立“零就业家庭”服务台账制度.街道、社区要分别将《“零就业家庭”情况表》装订成册,作为“零就业家庭”就业服务台账。并将经过认定的“零就业家庭”及其劳动力信息及时录入零就业家庭子系统。

    5.街道社保所对于“零就业家庭”劳动力,应在其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的第9页《就业援助卡》上,记录“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情况”,同时填写日期及认定机构和经办人。

办公地点:长辛店公路街甲12号 邮编:100072

办公时间:周一至周五(上午9:00-11:30,下午13:30-17:00)

联系电话: 83845687

办理科室: 社保所